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01號聲請人全方位探索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崇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怡彣附表:112年度除字第6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全方位探索顧問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景美分行111年11月23日500,000元GX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