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簡再字第2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趙深漢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113年度簡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日
書記官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簡再字第2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趙深漢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113年度簡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