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855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壹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鄭敏如
附表:
┌───┬────────────────────┬────┐
││計算期間│週年利率│
├───┼────────────────────┼────┤
│利息│自民國94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95年1月15日止│5.88%│
│├────────────────────┼────┤
││自民國9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12.08%│
├───┼────────────────────┼────┤
│違約金│自民國95年1月16日起至民國95年2月15日止│0.588%│
│├────────────────────┼────┤
││自民國95年2月16日起至民國95年7月15日止│1.208%│
│├────────────────────┼────┤
││自民國95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2.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