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68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6802號債權人新裕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岡川秀毅 債務人 張川錫 債務人 吳文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