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4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48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李鎵鎵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冠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罰金新臺幣6,000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並應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未按時清償而應給付罰金之證據。
(按聲請狀之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述,相對人於8、9月未按時還款,次按借據第三款之約定,罰金為一期2,000元。聲請人現請求6,000元罰金,應有釋明必要,併予敘明)
二、請求之罰金不應記入借款之金額,應具狀更正訴訟標的之金額。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