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72號聲請人 邱肇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李秀錦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103年9月25日借款70萬元部分,請提出得以證明借貸關係存在之文件(如借據等),並請釋明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