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39號
債權人 李芳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徐翊銘 即 徐辰凱 即 林辰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翊銘即徐辰凱即林辰凱發支付命令,惟未繳納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並於同年月14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