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8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839號

債權人 李芳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徐翊銘徐辰凱林辰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翊銘即徐辰凱即林辰凱發支付命令,惟未繳納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通知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並於同年月14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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