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調裁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調裁字第30號聲請人王家湞相對人 王傳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暫時准予免除。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爲其父,於聲請人年幼時即離家失聯,未盡扶養義務,聲請人係由母親單獨扶養長大等事實,爲相對人所不爭執,堪信爲真。相對人自陳未曾盡父親責任,亦不想造成聲請人負擔等語。本院審酌相對人無正當理由未盡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聲請人現階段須兼兩份工作始能維持其與母生活所需之情況,如增加聲請人扶養義務,恐迫使聲請人生活及工作均面臨莫大之困窘,顯非適宜,亦非相對人所願。相對人表示其因生活無法自理,已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安置中,需聲請人協助簽署相關法律文件,聲請人則表達願意提供相關協助。是兩造合意聲請法院裁定免除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依目前情況觀之,宜暫時准予免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