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244號聲請人 張佑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奕齊 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陳奕齊所有之北屯區軍福段110地號、北屯區軍福段1853建號(門牌:台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3)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四、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