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35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3568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曾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呂紹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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