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之10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謝雨真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