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4802號債權人中邑書鄉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明 暉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詹惠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 葉明暉 為中邑書鄉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之簽章(確認究為葉明「輝」或葉明「暉」)。
㈡補債務人詹惠敏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⒈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⒉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㈣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代申辦案件費用1,500元之請求權存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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