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六四號,偵查案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零點參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凌晨零時五分許,在新竹市○○路○○○○號湖山汽車旅館,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0點三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點八公克。惟被告施用毒品犯行,業經本院裁定送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由聲請人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六八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前揭扣押物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小包重0點三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白保管字第一六二號,扣押物品清單參偵卷第三十五頁)及安非他命二小包重一點八公克(保管字號:八十九年度安保管字第八六九號,扣押物品清單參偵查卷第三十七頁),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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