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上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57號上訴人即被告 歐俊儀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冠銘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俊儀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歐俊儀(以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