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自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自字第75號自訴人台灣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尊中 被告 李莉美 上列自訴人對被告提出背信自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同法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規定至明。
二、查自訴人委任代理人 謝憲杰陳憶如郭羿廷 律師提起本件自訴後,嗣經前揭代理人 陳報 解除委任,依前揭說明,本件自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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