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390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9064號
上 訴 人  林釆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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