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9064號
上 訴 人 林釆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