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566號聲請人 温黃絹 聲請人温黃絹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台端所附之匯票抬頭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本院無法受領;請附指明受款人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之郵政匯票到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