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26號原告 林慶燦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楊瓊 華原林澤宏
林幸宜 林澤明 林權均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庭 律師被告 蔡嘉祥
彥麟 即彥麟果菜行上列被告因被告蔡嘉祥被訴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630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嘉慧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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