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8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8198號債權人聚寶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惟因未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8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姵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