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呂 張紫妍
相 對 人 楊志勇
(即 楊登旺 之承受訴訟人)
楊敏昭
楊春田
楊鄒 鴛鴦
張武飛
林素月
楊文忠
楊博
楊德龍
楊清標
曾 楊素絨
王秋娟
楊憲達
楊昇財
呂石安
楊瓊茹
楊山明
(即 楊福助 之承受訴訟人)
莊美華
劉文
楊清嘉
(即 楊英男 之承受訴訟人)
許文水
許戊成
許舜掌
(即 許武雄 之承受訴訟人)
許正乙
(即許武雄之承受訴訟人)
許正學
(即許武雄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
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9月17日以106年度六簡字第263號民事判決確定,
應由兩造按附表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相對人均未提出計算書,故僅依聲請人之單
據計算),確定相對人應賠償相對人訴訟費用之金額,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鄭國銘
計算書
┌──┬───────┬─────────┬───────┐
│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
├──┼───────┼─────────┼───────┤
│1│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由聲請人繳納│
││││繳款收據2張│
├──┼───────┼─────────┼───────┤
│2│地政規費│160元│由聲請人繳納│
││││收據3張│
├──┼───────┼─────────┼───────┤
│3│戶政規費│615元│由聲請人繳納│
││││收據12張│
├──┼───────┼─────────┼───────┤
│4│地政規費││由聲請人繳納│
││(地籍謄本)│1,360元│收據1張│
├──┼───────┼─────────┼───────┤
│5│地政規費│4,600元│由聲請人繳納│
││法院囑託勘查、││收據1張│
││地籍圖謄本│││
├──┼───────┼─────────┼───────┤
│6│地政規費│18,125元│由聲請人繳納│
││法院囑託勘查、││收據1張│
││地籍圖謄本│││
├──┼───────┼─────────┼───────┤
│7│地政規費│36,000元│由聲請人繳納│
││法院囑託勘查││收據1張│
├──┼───────┼─────────┼───────┤
│8│地政規費│17,250元│由聲請人繳納│
││法院囑託勘查、││收據1張│
││地籍圖謄本│││
├──┼───────┼─────────┼───────┤
│9│地政規費│1,480元│由聲請人繳納│
││土地建物登記謄││收據1張│
││本│││
├──┼───────┼─────────┼───────┤
│10│地政規費│2,050元│由聲請人繳納│
││法院囑託勘查、││收據1張│
││地籍圖謄本│││
├──┼───────┼─────────┼───────┤
│11│地政規費│450元│由聲請人繳納│
││地籍圖謄本││收據1張│
├──┼───────┼─────────┼───────┤
│12│地政規費│1,440元│由聲請人繳納│
││土地建物登記謄││收據1張│
││本│││
├──┴───────┼─────────┴───────┤
│合計│85,530元│
└──────────┴─────────────────┘
附表
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及金額
┌──────────────┬─────────┐
│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及金額(新台幣)│
││四捨五入計算│
├──────────────┼─────────┤
│ 呂張紫妍 (聲請人)│9/1000;770元│
├──────────────┼─────────┤
│楊博│12/1000;1,026元│
├──────────────┼─────────┤
│楊敏昭│24/1000;2,053元│
├──────────────┼─────────┤
│楊春田│24/1000;2,053元│
├──────────────┼─────────┤
│張武飛│100/1000;8,553元│
├──────────────┼─────────┤
│楊文忠│12/1000;1,026元│
├──────────────┼─────────┤
│劉文│24/1000;2,053元│
├──────────────┼─────────┤
│楊德龍│35/1000;2,994元│
├──────────────┼─────────┤
│楊清標│35/1000;2,994元│
├──────────────┼─────────┤
│ 曾楊素絨 │7/1000;599元│
├──────────────┼─────────┤
│王秋娟│24/1000;2,053元│
├──────────────┼─────────┤
│楊鄒鴛鴦│23/1000;1,967元│
├──────────────┼─────────┤
│楊昇財│4/1000;342元│
├──────────────┼─────────┤
│楊憲達│3/1000;257元│
├──────────────┼─────────┤
│楊山明│142/1000;12,145元│
├──────────────┼─────────┤
│呂石安│100/1000;8,553元│
├──────────────┼─────────┤
│楊瓊茹│57/1000;4,875元│
├──────────────┼─────────┤
│林素月│100/1000;8,553元│
├──────────────┼─────────┤
│ 許水文 │45/1000;3,849元│
├──────────────┼─────────┤
│許戊成│46/1000;3,934元│
├──────────────┼─────────┤
│楊清嘉│12/1000;1,026元│
├──────────────┼─────────┤
│許舜掌│15/1000;1,283元│
├──────────────┼─────────┤
│許正乙│15/1000;1,283元│
├──────────────┼─────────┤
│許正學│15/1000;1,283元│
├──────────────┼─────────┤
│楊志勇│12/1000;1,026元│
├──────────────┼─────────┤
│莊美華│105/1000;8,9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