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266號
原   告  王梅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柏勛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 邱文榮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7,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
萬0,8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
0,3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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