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字第7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交簡字第73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耀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7908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高耀明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高耀明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肇事後,於其犯罪未經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即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坦承肇事而接受裁判,此有被告於肇事後即104年5月13日晚間10時50分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核被告係對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於案發後所為呼氣酒精濃度僅為每公升0.09毫克,顯低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所規定汽車駕駛人於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15毫克以上不得駕車之標準,此外亦查無其他證據證明其飲酒與本件車禍肇事有何因果關係,故本件尚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駕駛車輛行駛在公眾往來通行之道路上,竟因一時輕忽而追撞前方車輛,造成告訴人 趙木成 受有脊椎閉鎖性骨折等傷害,過失程度重大,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暨被告自陳其目前無業,致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陳昭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偵字第17908號被告高耀明男2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耀明於民國104年5月13日22時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三重區中正北路往蘆洲方向行駛,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前時,本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及前後左右有無車輛或行人,與其他車輛保持安全間隔,以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適有趙木成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行駛於高耀明駕駛之車輛前方,然依當時天氣晴、夜間有照明之情形,非不能注意,高耀明竟疏未注意上開應注意情事,駕車追撞趙木成駕駛之車輛後方,致趙木成受有背、膝挫傷、背部(胸椎)脊椎閉鎖性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趙木成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高耀明於警詢、偵查中│關於被告在上開犯罪事│││之供述與自白│實欄所載時、地駕駛自││││用小客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追撞告訴人駕駛之││││車輛等事實│├──┼────────────┼──────────┤│2│告訴人趙木成於警詢、偵查│佐證全部犯罪事實│││中之指訴││├──┼────────────┼──────────┤│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北│同上│││市立聯合醫院於104年5月14││││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共17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檢察官吳育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