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1年度板簡字第345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三四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九四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之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詳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王敏慧
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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