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855號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張峯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智慧互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54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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