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小調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之機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竹小調字第385號聲請人 梁衣淇 上列聲請人返還借名登記之機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記載起訴狀上相對人即被告 彭閔雪 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相對人即被告彭閔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惟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即被告彭閔雪之真正住所或居所,爰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