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24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求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2403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及1
17號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區○○○路○段000號及1
17號送達代收人 陳平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債務人 王聖鋒 住住宜蘭縣壯圍鄉復興村13鄰紅葉路10
5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當事人間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王聖鋒於三人彰化商業銀行新湖分公司之帳戶存款,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內湖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