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九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以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三0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更犯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以九十二年簡字第一0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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