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李O恩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頂立
羅慧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詠御 律師被告 李芯 銣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00樓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4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楊心希法官陳錦雯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
書記官吳蔚宸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