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勞簡字第17號
原   告  林秀育
被   告 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碧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7865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2年1月18日起任職被告公司擔任倉
管人員,月薪新臺幣(下同)26009元。詎被告於106年11月29
日無預警歇業,積欠原告薪資26009元、提撥退休金2522元
、資遣費89334元,合計117865元,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
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市勞工局爭議調解紀錄、
薪資及資遣費求償總表、薪資表、出勤記錄表、勞工保險被
保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
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
規定即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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