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283號原告 張玉芳
馬逸榮 被告 張正禧
廖士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0年度易字第1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郭勁宏法官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