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262號聲請人 張美鷨 即財團法人讚美之泉文化事業基金會之董事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讚美之泉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讚美之泉文化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讚美之泉文化事業基金會(下稱讚美之泉基金會)董事會為因應財團法人法施行,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讚美之泉基金會前經臺北市政府許可設立,並經本院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經第8屆第5次董事會議於民國
108年9月11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業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於同年月24日以北市觀行字第1083004429號函辦理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函文等件在卷可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之捐助章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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