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823號聲請人 柯禾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紫辰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林紫辰(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本票原本六紙。
四、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