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小字第97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小字第975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張恩綺

被告 郭政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參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五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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