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交簡字第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桃交簡字第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桃交簡字第6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立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8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立勳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核被告林立勳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惟被告上開前案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所涉罪名,並非本案所涉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由犯罪情節、不法內涵及被告所涉惡性等節觀之,均屬有別,其再犯本件之罪,尚難認有何刑法第47條第1項立法意旨所稱之特別惡性之情節,本院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而審酌上情,認不予加重其之最低本刑,較為妥適。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1次公共危險(酒後駕車)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詎仍心存僥倖率爾駕駛車輛上路,置往來用路者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於危殆,為警查獲時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45毫克,殊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與素行等其他一切情狀,並參酌司法院不能安全駕駛罪量刑資訊系統查詢結果之量刑公平性,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王兆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883號被告林立勳男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街○○○號(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現住桃園市○○區○○路○○○巷○號(送達地)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立勳於民國102年間因恐嚇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10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4年2月5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8年2月19日晚間6時30分許起至同日晚間8時許止,在桃園市○○區○○路○○○巷○號居處飲用蔘茸酒後,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晚間9時許,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欲前往他處。嗣於同日晚間9時42分許,行經桃園市○○區○○路1段98巷與桃德路口前,為警攔檢盤查,並當場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5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立勳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助紀錄表在卷可參,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同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檢察官王兆琳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吳鎮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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