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5號原告 林淑娟
湯涵婷 湯瑋傑 湯瑋軒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蔡佳蓉 被告 陳瑞貞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因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民國110年1月22日修正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第427條第2項第11款定有明文。次按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同法第427條第5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道路交通事故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之規定,原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3章之簡易訴訟程序;惟本件關於原告林淑娟所受勞動力減損及不能工作之損害是否與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尚須調查,案件繁雜。且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1751萬7,167元(見本院卷第112頁),顯已逾同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500,000元之數十倍,經被告以書狀表明聲請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揆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爰予以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毓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楊惠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