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39號
代理人 陳宗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86NX0126872-2
1
98
002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7NX0131539-1
1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