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1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敬婕上列被告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230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大麻植株壹支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敬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非法栽種第二級毒品大麻罪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3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之大麻植株1支,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四氫大麻酚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其附表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甚明,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非法栽種第二級毒品大麻罪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23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又該案扣得之大麻植株1支,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2月9日草療鑑字第1101200078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305號卷第135頁)。而四氫大麻酚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其附表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揆諸前開說明,應屬違禁物,自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意旨雖誤引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修正前刑法規定,惟其餘聲請依據所適用之法條並無違誤,因認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吳琛琛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