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7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恩羽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主文林恩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恩羽不服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73
1號刑事判決而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卷附被告之上訴書狀可憑,揆諸前開法條意旨,本院自應定期命上訴人補具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純卿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