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救字第10號聲請人 江育明 代理人 蔡勝雄 律師(法扶)相對人 江麗花
江志誠 胡美珍 王志榮 王斐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影本(全部扶助)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臺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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