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64號
聲請人 陳奕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洪義迪 即 洪有德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與聲請人,擔保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3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2年2月8日。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尚欠本金7,3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
三、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未據提出完整之最新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通知限期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2年3月29日送達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