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1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12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岳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2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1年5月30日凌晨3時10分許,至臺中市北區臺灣大道1段362巷內停車場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竟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脫光衣服全身赤裸並裸露生殖器於開放之停車場內。經 應莞欣 發現後報警,經警到場處理,發現甲○○全裸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應莞欣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現場照片5張等在卷可憑,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刑之紀錄(見被告前案紀錄表),復為滿足一己私慾,即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聞之停車場內為猥褻行為,破壞社會秩序及風氣,顯然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所為實非可取;惟事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及其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自由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3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1年6月27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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