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1919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陳光榮
被    告 亮人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甲○○簽發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共新臺幣(下同)
一百零五萬九千六百元之支票三紙,經被告亮人實業有限
公司、訴外人煌榮企業有限公司背書交付原告收執,詎原
告屆期提示竟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退票未獲付
款,爰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一百零五萬九千
六百元,及各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票據提示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對被告答辯之陳述:本件支票係訴外人 吳貴松 所經營之煌
榮企業有限公司背書交付原告收執,票據上發票人、背書
人亮人實業有限公司之印鑑是否偽造有疑義。
(三)證據: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
二、被告則以本件支票並非被告甲○○簽發,被告亮人實業有限
公司亦無擔任背書人之意思,係遭訴外人吳貴松偽造,吳貴
松因出租廠房予被告而相識,曾向被告借用支票數紙,但被
告未曾交付任何印鑑予吳貴松,票據上「甲○○」、「亮人
實業有限公司」之印文均非真正,被告自無庸負發票人及背
書人之責等語,資為抗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發票
印鑑一枚為憑,另聲請調取本件支票印鑑卡,將發票印鑑、
印鑑卡與支票送請鑑定。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雖據提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為證,然該支
票上被告「甲○○」、「亮人實業有限公司」印文之真正,
均經被告否認,被告辯稱本件支票係遭訴外人吳貴松偽造,
被告自無庸負發票人、背書人之責,並提出發票印鑑一枚為
憑。經查:
(一)本件原告所執有、如附表所示、發票人為「甲○○」、背
書人為「亮人實業有限公司」、面額共一百零五萬九千六
百元之支票,其上「亮人實業有限公司」之背書印文,與
被告亮人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之公司印章印文,經
以肉眼比對,二者顯不相同,有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原
告復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票據上「亮人實業有限公司」
之印文為該公司登記印鑑以外之真正印鑑印文,被告亮人
實業有限公司辯稱其無背書之意思、印文係遭偽造一節,
即非無可採。
(二)又本件原告所執有、如附表所示、發票人為「甲○○」、
背書人為「亮人實業有限公司」、面額共一百零五萬九千
六百元之支票,其上發票人「甲○○」之印文,經本院向
有限責任臺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調取被告甲○○該支票存
款帳戶開戶印鑑卡正本,與被告所提之發票印鑑一枚,及
本件原告所執之支票三紙,併送法務部調查局以照相放大
、特徵比對法鑑驗結果,被告所提之發票印鑑蓋用所生之
印文,與存款帳戶開戶印鑑卡上之印文一致,但均與支票
上「甲○○」之印文有九處不同,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貳
字第0九五00四七一六一0號鑑定通知書暨鑑定分析表
在卷可考,是本件原告所執有之票據,其上發票人「甲○
○」之印文亦非真正,已足認定。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五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是應依票據文義負責者,要以在票據上簽名
或蓋章之人為限,本件支票上「甲○○」、「亮人實業有限
公司」之印文均為偽造,此經本院審認如前,被告辯稱無庸
依票據文義負責,自屬可採。
五、從而,本件原告所執有之支票上發票人「甲○○」、背書人
「亮人實業有限公司」之印文均為偽造,被告並未在該票據
上簽名,則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一百零五
萬九千六百元,及各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票據提示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洵屬無據,
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洪文慧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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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支票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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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
│   │    │(新臺幣)│提示日││
├────┼─────┼─────┼────┼────┤
│甲○○│臺北市第一│叁拾伍萬元│95.03.25│MU│
││信用合作社││95.03.27│0000000│
││古亭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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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臺北市第一│叁拾捌萬壹│95.03.31│MU│
││信用合作社│仟貳佰元│95.03.31│0000000│
││古亭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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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臺北市第一│叁拾貳萬捌│95.04.10│MU│
││信用合作社│仟肆佰元│95.04.10│0000000│
││古亭分社││││
├────┴─────┴─────┴────┴────┤
均經煌榮企業有限公司、亮人實業有限公司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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