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20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預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相對人即債務人香榭國際服飾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俞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玖仟伍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