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0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0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06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曜陽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少連偵緝字第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曜陽係告訴人甲○○○之姪子即少年楊○○(未成年,年籍詳卷)的朋友。緣楊○○自幼係由告訴人扶養長大,但因不服告訴人之管教而與告訴人有嫌隙,竟於民國106年5月13日上午3時35分許,邀集被告、張宜芳(另為不起訴處分)、少年謝○○、鍾○○、王○○、陳○○(均未成年,年籍皆詳卷)等人,分別共乘車號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前往彰化縣○○鎮○○路○段○○○號 萊爾富 超商即告訴人上班之處所,藉口要與告訴人談和解事宜,雙方一言不合而發生口角,少年楊○○、陳○○及被告等人便以安全帽及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身體受有右側眼球及眼眶組織鈍傷、左側無名指遠端指骨非移位性閉鎖骨折、頭部損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並與少年楊○○、陳○○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處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此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蘇品樺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明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