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87號原告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鴻烈 訴訟代理人 丁玉雯 律師複代理人 陳柏愷 律師被告 黃華三
簡松平 上一人 陳詩經 律師訴訟代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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