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6號

原告 蘇俊富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

複代理人 賴軒逸 律師

陳美雯

謝宗斌

被告 白銘鎮

白麗雪

白麗鳴

白炎梓

白秋燕

白秋敏

白卉妤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及事實理由欄關於「白棟樑」之記載,應更正為「白棟梁」。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仲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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