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偉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107年5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5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定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11月13日,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9月6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5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64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審查與法律規範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姿妤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