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崧展
住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0號0樓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崧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崧展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年2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1年1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7765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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