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緝字第4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4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緝字第4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志明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78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世力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下稱世力電公司)負責人,與 徐幸瑜 (業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6日以94年度易字第695號判決無罪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0年9月間起至同年10月10日止,陸續共同以自外載運印有三菱英文字樣之空紙箱回世力電公司,與不知情之員工 楊婷卉趙育享 共同組合空箱後,被告甲○○與被告徐幸瑜2人遂將庫存未銷貨及報廢之光碟片放入部分空箱內,上方再鋪以良好之商品以應付查驗,而所抽換之優質光碟片再運出脫售牟利之方式,將 中景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景公司)所有,寄放在世力電公司倉庫委託同案被告甲○○保管之三菱牌CD-R光碟片約105000片連續侵占入己,嗣因被告甲○○所交付於中景公司之支票於同年10月15日退票後,中景公司臺中分公司業務員 黃有龍 前往世力電公司之倉庫查看時,發現所放置之105000片三菱牌CD-R光碟片遭搬遷一空,始知上情,因認被告甲○○與徐幸瑜共同連續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參照)。其次,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分別著有52年臺上字第1300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三、檢察官認被告甲○○涉犯連續侵占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中景公司代表人乙○○之指訴、證人楊婷卉證述,及認被告甲○○所稱係向告訴人進貨之情已見可疑,雖被告甲○○事後以郵寄方式補呈進貨單據一箱,但該批光碟倘若真係被告甲○○交易進貨而無不法意圖,又何需以其他未銷貨及報廢光碟混充並以在上方鋪以良質光碟以應查驗,為其主要論據。
四、本院查:
(一)共同被告徐幸瑜於警詢及偵訊時 陳述略 以:伊沒有與甲○○於90年9月起至90年10月中旬,將中景公司寄放於世力電公司之三菱CD-R共計105000片佔為己有,伊根本沒看過此批貨。伊與甲○○於90年9月25日左右,有從彰化縣不詳地點,跟不詳之人載過箱子回台中市○○路○○號4樓之1,但甲○○並未說有關箱子的事情,箱子數量多少及欲做何事伊不清楚,伊幫甲○○搬完箱子就回家。 伊有 和甲○○至臺中市○○○街○號7樓向中景公司中部負責人黃有龍提貨,那天是黃有龍的父親開門讓我們進去,黃有龍不在場,共提多少數量並不清楚,只有甲○○及黃有龍父親知道,伊不知道甲○○付現金或開立支票,也不知道甲○○把這些CD-R以多少錢銷售給何人;上面印刷的文字伊不知道,也不知道箱子的數量,為何搬箱子回來伊也不知道。伊沒有跟甲○○將中景公司的光碟片搬走,伊去的時候,就有看到那裡有一些箱子,但不曉得裡面有什麼,伊只是幫忙組箱子,不知道有何用途、空箱子何時搬入公司(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他字第950號卷第28頁至30頁、第58頁、第70頁);復於前案(即本院94年易字第695號)在本院準備程序時陳述:伊沒有侵占、處理世力電公司的事情,只是偶而幫忙在店裡賣東西,有跟甲○○去彰化載過紙箱,沒有注意上面印有什麼字樣,去程車上並沒有載貨物,後來把紙箱載到公益路68號4樓甲○○公司,一樓有世力電門市,隔天有去公司幫忙組裝,組裝的人有甲○○及楊婷卉、趙育享,組裝箱子上有無印字樣沒有注意,也不確定是不是前一天搬回來的箱子,後來有將光碟片放進空箱內,種類很多,什麼牌子不曉得(見本院
94年度易字第695號卷第35頁)。是由共同被告徐幸瑜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之陳述,均僅足認被告甲○○有與共同被告徐幸瑜有一起至彰化縣載空箱子回台中市○○路○○號4樓世力電公司,並幫忙組裝箱子及裝光碟片放入空箱子,並無法證明,共同被告徐幸瑜所組裝之光碟片確為被告甲○○向中景公司侵占所得。
(二)證人即中景公司之代表人乙○○於本院前案(即94年度易字第695號)審理時證述略以:伊在90年9月間,是在中景公司擔任總經理,有向世力電公司租用場地放置CD-R光碟片,但租用場地有無訂契約及其細節,因非伊親自接洽,所以不清楚,中景公司之CD-R光碟片原來是賣新臺幣(下同)10元,後來市面上有人在賣6、7元,經中景公司追查,才知道是甲○○賣給地下錢莊,再由地下錢莊賣出來的,伊是從世力電公司員工即證人楊婷卉等人那裡得知徐幸瑜及甲○○調包、侵占CD-R光碟片之事,倉庫平時是由黃有龍在管理,該批CD-R光碟片是何人送過去的,也要問黃有龍,CD-R光碟片不見的事,也是黃有龍發現的,租用倉庫後,是由中景公司負責管理,至於甲○○如何能進入,伊亦很納悶,這部分須由黃有龍說明等語(見本院94年度易字第695號卷第192至196頁),足見證人乙○○前於偵查中,代表中景公司所為共同被告徐幸瑜與被告甲○○共同掉包、侵占中景公司之三菱CD-R光碟片之指訴,均係聽聞自證人黃有龍及楊婷卉而來,而非屬其親身經歷之事,自難作為不利於被告甲○○之證據。
(三)證人即前世力電公司職員楊婷卉於偵查及本院前案審理時證述:伊曾在世力電公司任職,直到90年9、10月間始離職,在90年9月25日上午10時許,伊原先在世力電公司一樓之賣場上班,會計小姐叫伊到樓上世力電公司辦公室組裝光碟片,走進辦公室後,就看見甲○○及徐幸瑜拿一袋袋其上印有三菱英文字樣之紙箱搬進辦公室,聽他們說數量有1050個,他們要伊與世力電公司另一名員工趙育享一起將原來是扁的紙箱,回復成立體狀,組裝起來,以膠帶黏貼底下接縫,再將世力電公司庫存之銷路不好之光碟片或散置之廢片,算好100片,再用塑膠模包裝好後,放置到部分組裝好之紙箱內,再將上方接縫黏起來,之後徐幸瑜與甲○○再將紙箱拿到一樓賣場之角落放置,組裝紙箱,是甲○○及徐幸瑜教的,徐幸瑜也有幫忙,過了1、2天,甲○○就不見了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
度他字第950號偵查卷宗第64、65頁、本院94年度易字第695號卷第196至199頁);另證人即前世力電公司會計趙育享亦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90年9月25日當天上午8時許,伊即到世力電四樓辦公室上班,伊忘記當天是何人叫證人楊婷卉上來組裝紙箱,只記得甲○○叫伊快一點,因臺北有人要來看貨,原先只有伊在組裝紙箱,到了當日10時許,一樓門市的員工來上班後,就叫他們上來幫忙,是甲○○叫伊組裝紙箱的,徐幸瑜有無叫伊組裝,已不記得了,當天與伊對話的都是甲○○,伊有看到徐幸瑜與甲○○一起拿裝紙箱之垃圾袋進來,伊問為何有這麼多紙箱,甲○○並未回答,只說以後伊就會知道了,是甲○○告訴伊如何包裝,徐幸瑜並未教伊,徐幸瑜也有幫忙組裝紙箱,最上面再放一些三菱的CD-R光碟片,下層及後面紙箱放的都是破掉、無版面或不能燒的CD-R光碟片,裝妥後,甲○○就說要先將貨放置在一樓角落,方便供人觀看,伊忘記徐幸瑜有無一起將貨送到一樓,只記得徐幸瑜有在樓上包裝等語(見本院94年度易字第695號卷第200至201頁),是依證人楊婷卉及趙育享之證言,僅能證明被告甲○○有與共同被告徐幸瑜一起自外載運印有三菱英文字樣之紙箱至世力電公司,且其等於90年9月25日當日曾與證人楊婷卉、趙育享一起將上開紙箱還原呈立體狀,並將非三菱之CD-R光碟片,擺放至紙箱內,再將之拿至一樓放置等情,而證人楊婷卉、趙育享於前案審理均證述:不清楚中景公司有寄放東西在世力電公司倉庫(見94年易字第695號卷206頁),證人楊婷卉於90年10月26日所出具之自白書(見94年度易字第695號卷第179頁)亦僅係記載被告甲○○如何載回空箱子,如何包裝等語,與證人楊婷卉上開所述相符,是由上證人楊婷卉、趙育享之陳述及證人楊婷卉所書立之自白書,實無法作為證明被告甲○○將中景公司寄放之CD-R光碟片私自取走出賣而侵占之行為之積極證據。
(四)證人黃有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7837號案件警詢時陳述略以:伊原本將公司(指中景公司)光碟片存放在甲○○公司倉庫,直到8月25日才承租公益路
68號A37櫃位作為存貨的倉庫。甲○○利用搬貨到倉庫之便乘機將公司所有的三菱光碟片共計39000片調包竊走的云云(見該偵查卷宗第22頁至23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344號案件警詢時陳述略以:甲○○從8月初起至今共有3次未取得伊同意,自行至陜西六街
3號7樓跟伊父親表示已取得同意,私自搬走139000片光碟云云(見該偵查卷宗第7頁);於本院92年訴字第308號案件審理時陳述:當時因伊發現放在甲○○公司的光碟片不見了,之後找伊公司送貨的人(詳細姓名我不清楚),一起到甲○○台中市○○街住處要甲○○過來,伊只有找一個人一起去找甲○○,但該人找幾人過去伊不知道,之後甲○○開他的車到公益路他的公司,連同甲○○共有4人一起到公司,另外2人伊不認識,也不是伊公司員工,在公司伊問甲○○東西如何處理,甲○○表示他先賣掉,而且也交代不清楚,伊就請他開支票,甲○○表示不曉何時會有錢,當時公司還不知此事,那時要求他先開本票,錢再慢慢還,伊問他當天能否還一些現金,甲○○表示他所有財產只剩下車輛,並主動表示要將該車押給伊,伊請他書立同意書、自白書等書面,至於證件是拿他的影本,甲○○欠公司貨品有清點過,約有400萬,至於請他開出票款金額伊忘記了,貨品是公司的,但支票是開立給伊,當時因為伊不想讓公司知道此事,所以請他開立給伊;伊開公司對甲○○很好,相信他就將貨品放在甲○○倉庫,除放在甲○○的倉庫外,甲○○還到伊的倉庫將貨品載走,甲○○是蓄意要倒公司的帳,伊打電話給甲○○,甲○○一直拖,伊要求甲○○解決,要求他開票,提供擔保,如果被公司發現的話也好向公司交代,請甲○○開本票,甲○○自己同意的也提供車子供擔保,後來很多貨品被甲○○偷走,因此乙○○還告我,伊沒有押人強迫甲○○簽立本票提供擔保;伊約在90年10月18日前1、2週陸續發現甲○○有竊盜行為,當時並未馬上向中景公司或乙○○報告,只是懷疑甲○○有問題,直到90年10月17日發現放在
1樓倉庫的貨物都是空的,當天也沒有向乙○○報告,但急著找甲○○,因為伊負責台中業務,公司貨物在台中的部分伊必須負責,如果報告公司或乙○○的話,勢必要伊負責,伊希望不要驚動公司能先自行解決,如果公司知道,馬上就會沒有工作(見該卷宗第70頁至第74頁、第134頁、第177至180頁);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592號案件審理時陳述略以:甲○○3度未取得伊之同意搬走139000片光碟片,他確實沒有經過同意將光碟片13萬多片拿走等語(見該卷宗第49頁至第50頁);復於本院前案(即94年度易字第695號案件)審理時結證稱:
90年間伊在陜西六街3號7樓的倉庫搬貨比較麻煩,甲○○告訴伊他那裡空位很大,叫伊放4樓就好了,所以就先向世力電公司借4樓場地寄放三菱全新空白光碟片,後來伊有租1樓作為店面,寄放、承租都沒有契約,東西放在那邊有讓甲○○簽名作為單據,但沒有相關資料。寄放的地方(4樓)只有甲○○有鑰匙,伊沒有,那時跟他很好,很信任他。後來甲○○說他樓上已經放不下,所以放在樓下(但不是伊租的店面),伊覺得奇怪,所以請1樓的員工過去看,員工說箱子都是空的,裡面不是沒有光碟片了,就是放一些廢片,寄放的光碟片都不見了,數量當天有點,應該就是當天去報警所做的警詢筆錄中所稱的39000片,但後來結果如何伊不清楚。伊發現的是39000片不見,105000片是否包含他另外到伊倉庫去載的,這部分伊不清楚,有一天甲○○打電話說去陜西六街載貨,伊就跟他說伊父親在,他可以去載,但他載的數量超過伊同意的數量,超過多少伊不清楚。後來都是乙○○在處理。世力電公司跟我們公司進貨時,我們公司會有簽收單給甲○○他們公司簽收,我們才開發票。不見的那批貨不是世力電公司進的貨。最後一次伊看箱子都正常,箱子用透明膠帶封箱,很容易撕下來再黏上去,不會被發現,所以東西不見多久伊不曉得等語(見該卷宗第278頁至291頁)。依上開證人黃有龍多次陳述,就中景公司寄放於世力電公司之光碟片之數量即有不同之說法,且究係竊盜亦或侵占,證人黃有龍所述亦非一致,且於上開陳述中,證人黃有龍亦未曾陳述有放105000片之CD-R光碟片數量予世力電公司,況證人黃有龍並曾陳述其曾答應被告甲○○前去取貨,是亦無法在無寄放單據之情況下,僅憑證人黃有龍前後不一致之陳述,作為論以被告甲○○侵占中景公司105000片CD-R光碟片之積極證據。
(五)證人 廖見崇 即向被告甲○○買受CD-R光碟片之人於警、偵訊陳述略以:伊從90年7月開始共向甲○○購買CD-R片約
10萬片,共計70萬元,但甲○○只交貨6萬片,還有4萬片未交貨,當初是甲○○來電報價每片7元,且強調購買數量要多,伊也有上網查詢甲○○是世力電公司之負責人,才敢跟他做生意。伊不知道CD-R是甲○○向中景公司所竊取、侵占、詐騙所得來;伊因為洗衣店生意不好,在同一個店面兼賣光碟,才向甲○○買空白片,每次多則10萬片,總共交易20多次,約有3、40萬片,比較後期的交易,包裝有時有印三菱標誌,總計金額超過百萬元。伊至少有跟5家盤商做過生意,並不會問盤商空白片來源,但都跟正常公司交易,已經找不到甲○○,他還欠4萬片空白片,但錢已經先匯給他,伊不知道甲○○賣的空白片是偷來的。伊沒有到過甲○○公司,是聽同行傳述,並且上網查過他的確是世力電負責人,才跟他交易,都沒有向他收取發票,向其他廠商買也沒有拿發票,因為比較便宜。甲○○有一次跟伊以1個5角價格買回三菱的空盒,說是要包裝外銷,時間數量不記得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他字第950號卷第26頁至27頁、第75頁);另一向被告甲○○買受CD-R光碟片之證人 謝章瑞 亦於警、偵訊時陳述:90年10月初,甲○○打電話給伊,稱 莊元彰 有資金需求,需要幫忙,要以每片CD-R片8元,低於市價5毛錢的價格賣給伊,伊總共購入31000片,共計248000元,由莊元彰開立發票給伊,CD-R片是三菱品牌,中景公司所代理,而甲○○、莊元彰本來就有與中景生意往來,甲○○稱欠週轉金,願意便宜5毛錢賣,也有開發票,所以不會懷疑這CD-R片有問題,並不知道是甲○○向中景公司所竊取、侵占、詐騙所得來,是在台南市○○路○段○○號跟甲○○買,他以強龍科技公司名義開發票,因為他當時與中景公司有往來,認為不會有問題(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他字第950號卷第24頁至25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7837號卷第59頁至第60頁),並有證人謝章瑞所提出之統一發票附卷,依上所述,證人廖見崇、謝章瑞所述被告甲○○確有出賣CD-R空白光碟片給渠等,然證人廖見崇與被告甲○○已有20多次之交易,被告甲○○稱賣掉之光碟片係伊向中景公司所進的等語,而證人乙○○、黃有龍亦陳述中景公司與世力電公司有長期買賣光碟片等語,並有中景公司出貨單、統一發票及支票附卷可稽,是被告甲○○所賣予證人廖見崇、謝章瑞是否為被告甲○○向中景公司侵占所得,由證人廖見崇、謝章瑞之陳述,實無法證明。
(六)再卷附之90年10月17日、10月21日及未載日期之3張自白書(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發查字第4689號卷第8、9、10頁),雖記載被告甲○○有盜取中景公司三菱CD-R空白片,並轉售予謝章瑞、廖見崇,然此3張自白書之任意性仍有疑義?並為公訴人所捨棄(見本院98年11月
24日準備程序筆錄),是亦無法由此3張自白書證明被告甲○○侵占之犯行。再附卷之中景公司借出單上品名載三菱CD-R藍白金片,數量75000片,借出日期90年7月27日,惟此數量又與證人乙○○、黃有龍所述數量不合,且未註明是寄放予世力電公司,是亦無法以此借出單即認中景公司有寄放105000片CD-R光碟片予世力電公司,另卷附之其餘證據,經本院核對,亦均無法證明被告甲○○有侵占之犯行。
(七)綜上所述,被告甲○○確有出賣CD-R光碟片予證人廖見崇、謝章瑞及與共同被告徐幸瑜指示證人趙育享及楊婷卉組裝三菱之空箱,再將非三菱廠牌之廢片或銷路不好之CD-R光碟片裝置其內,其上再放置三菱之CD-R光碟片之舉,固非尋常,然因世力電公司與中景公司長期有買賣CD-R光碟片之往來,被告甲○○所出售究係買賣所得?亦或侵占所得?本件並無證據證明之。再本件中景公司有無寄放CD-R光碟予世力電公司?寄放多少數量?有無同意被告甲○○自行取貨?均僅有證人黃有龍知悉,然依證人黃有龍數次所述,均不相同,自無法以證人黃有龍顯有瑕疵之陳述,作為認定被告甲○○侵占之犯行,是本件客觀上仍無法認定被告有調換中景公司之105000片之CD-R光碟片後予以出賣,而構成侵占之行為,本件檢察官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甲○○有連續侵占之行為,自無法以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甲○○確有檢察官所指之侵占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甲○○犯罪,依法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高英賓法官黃益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