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5686號債權人乙○○
9號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因卷附匯款單影本匯款人之姓名不清晰,請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文件,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蔡杰玲